參照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,課程開始前的退費規定如下:
學員於開課日前第7日之前(不包括第七日)提出退費申請者,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90%。
學員於開課日前第7日至第1日提出退費申請者,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80%。
學員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堂上課前(不含當次)提出退費申請者,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70%。
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堂上課後提出退費申請,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50%。
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兩堂課者,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。
如因重大傷病、住院須取消課程,可提出證明辦理提出日起的剩餘課程退費。
完成報名繳費者,視為同意以上須知。